实际上,我们这里的修辞,指涉的是西方近年来复兴(在古希腊曾经辉煌过,后遭到遗弃而衰落)的修辞学。
相反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用社会保障权,即因为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性地失去工作能力或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生活水准时,方可向义务主体国家主张该权利。其次,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拓展社会责任,因为社会对于残疾人具有无可选择的接纳义务与保障责任,它对于残疾人的保障责任应该是在国家之下的有力支撑。
如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予以了规定。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是改善其自身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和权利的关键。生存权是人按其本质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最起码的权利。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上都有其深刻内涵。在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针对重病、大病、慢性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金的政策。
公民获得政府救济的前提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费用,而且从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得救济。从其内涵可以看出,残疾在享有社会保障权时,其处于生活陷入困境或生活质量降低的情形下,它内在地包含着残疾人已经经过自己的行为或努力仍然没有摆脱这种困境。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用工单位难辞其咎。
劳动权中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过剩,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总是供大于求,由于这种供大于求,雇主或用人单位几乎可以随意解雇农民工,造成农民工就业极不稳定,被解雇的农民工重又进入劳动力市场,加剧劳务市场的竞争。在上述劳动权包含的各项权利之中,职业安全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和休息休假权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首先,如果只将劳动视为法律义务,不作为权利,那么劳动权已不能称之为权,即劳动义务绝对化。
三、农民工劳动权的侵害从劳动权的包括的基本内容分析,农民工劳动权受侵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理论上来讲,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大投入,提高职业培训水平、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满足劳动者需求,但由于国家和社会职业培训义务的履行本身难以确定一个量化的标准,而且职业培训权属于劳动权中的非诉权利,因此就业前培训具有总体上滞后、灵活性和针对性不足的缺点。
(1)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成为权利的经济基础人类社会早期是没有所谓的劳动权的。(五)团结权没有得到实现这里的组织,主要是指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不同,各国的社会保险、福利状况也有明显差别。1993年全国农民工数量达到6200万人,其中跨省流动的有2200万人。
[3]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2-83页。另外,劳动者如果不经过培训,不仅难以掌握工作的技术要领,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而且有时甚至导致劳动事故的发生。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劳动权与人不可分割,不能让与,更不能被剥夺,与人类共始终。超长时间的劳作,使农民工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解放之后,农民重新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民工这个称谓也走进了历史。另一是国家对劳动者提供各种便利,使劳动者自行就业。
【注释】[1]参见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马克思指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
1886年,奥地利法学家门格尔在他的著作《全部劳动权史论》中,首先将劳动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全国每年因工伤残人员接近70万。农民工工资还经常遭到克扣和拖欠。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为求得一职,在和雇主或用人单位的报酬谈判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只能委曲求全,降低工资要求。这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模式被称为离土不离乡。罢工既损害企业利益,同时也损害劳动者和国家的利益。
从企业方来看,长久以来形成的对农民工的歧视使企业认为,农民工只是用来创造利润的劳动工具。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还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对此,有学者认为,宪法的规定说明劳动既是法律权利又是法律义务,两者是统一的。狭义的劳动权仅指工作权、就业权。
但以偏重于劳动权及其权利保护的介绍为主,散见于一些论及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文章中。另据清华大学教授调查,高达63.5%的农民工在城市中有过失业的经历。
此外,北京、上海等许多大城市为了保护本地人就业,通过相关规定对外来人口的就业加以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等。[23]参见蔡眆《为什么城市持续歧视外地民工》,载2000年6月23日《经济学信息报》。农民工多数就业于危险、有害的行业,缺乏安全保护,伤残事故时有发生。[18]请求支付报酬权指劳动者在向雇主提供了劳动之后请求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支配报酬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的劳动报酬、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支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劳动权是由公权干预和保障,以实现私法关系实质争议价值目标的一种社会权[16]。
但这只是一个默认性规定,没有对停工的组织、原则、协商、禁止与允许事项等做出具体规定。[7]这一定义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色彩,反映了当时我国学者对于劳动权认识深受经济形态的制约,处于起步阶段。
进入专题: 权利保护 农民工 劳动权 。首先,从劳动权内涵上来说,现代学者都把劳动权看作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因此,它具有一般权利概念所具有的基本内涵,它是与劳动相关的一切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
职业培训权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现代劳动权组成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只能从事那些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脏、粗、累的工作,而且报酬低、待遇差。即将劳动视为一种义务,但不是法律上的义务,而是道德上的义务。这个过程也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的自由放任主义向国家适当干预转变。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获得休息、休假时间,用以休息、休养以恢复体力和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的权利。(一)工作权受歧视主要表现在平等就业权方面。
[2]一方面,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成为我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显而易见,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广义劳动权所包含的三项权利在国外被称为劳动三权。(二)农民工的产生与发展现状农民工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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